广州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书还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张律师解答:合同是什么名字不重要,关键是看合同内容,只要符合特许经营的三个条件,就是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应具备三个条件为:一是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经营资源,被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受特许人的控制;二是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三是被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为特许经营合同。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涉案《合作协议书》的性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该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经营资源,被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受特许人的控制;二是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三是被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本院认为,涉案《合作协议书》具备上述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一,根据涉案合同、首某公司的宣传册以及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可知,首某公司持有“某天使”商号等经营资源,其将该经营资源授权祝某在指定区域内使用,店铺的选址及装修都必须经首某公司同意,并明确祝某不得跨区域经营,由此可见,祝某的经营资源受首某公司控制。第二,涉案合同明确约定,祝某应在首某公司统一经营模式、经营管理方法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并严格限制祝某销售产品的种类,指定指导价格等,以上内容符合“被特许人在统一模式下开展经营”的法律特征。第三,根据合同约定,祝某支付合同款之后,将获得首某公司赠送的设备一批及免费的技术指导等服务,依此表述可知,涉案合同价款并非首某公司提供设备、物品及服务的对价,再结合涉案合同的上述两点特征,该笔款项实质为祝某使用首某公司经营资源的费用,属于特许经营费。故涉案合同虽名为合作,实为特许经营合同,首某公司提供该格式合同,其目的在于规避国家对特许经营的严格管理以及特许人的法定义务。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