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在别人的借条上签字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z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民间借z贷解释》)第21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z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债权凭证上签字盖章的情况,在实务中非常复杂,可以是共同的借z款人、担保人、见证人或证明人等多种身份,准确定性签名者的身份性质,最简单的方法莫过于签名前有身份的限定词,比如保证人、证明人等。在未表明签名人身份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通过其他案件事实进行推定,查明案件事实,仍无法得出签名人身份性质的,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如前所述,如出借人请求签字人承担借z款人的责任、构成债务加入等情形,是否也应当不予支持呢?故笔者的意见是,《民间借z贷解释》第21条应当明确在签名盖章人身份性质不明、且通过其他案件事实法院也无法推定得出明确结论时,对出借人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不予支持。此外,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官应运用证明责任,即法官应视证明责任的归属作出裁判。如果该事实属于原告负证明责任的法律要件事实,就判决原告败诉;如果该事实属于被告负证明责任的法律要件事实,就判决被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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