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双方对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定金能退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注意收集双方对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达成一致的证据。
判决书节选:
关于陈某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定金50000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包括了就合同主要条款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形。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在交纳定金及签署《成交确认书》时已知悉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后陈某前往售楼部与辉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能接受辉某公司此时出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因此而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对预约合同约定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未达成一致,因此双方对于最终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均不存在违约,辉某公司应将收取陈某的定金返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