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买商铺后不能办理贷款,定金首期款能退吗?
咨询电话: ,张静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甘某与泽某公司签订的涉案《商铺买卖合同》是否应该解除。甘某主张因涉案商铺现无法办理按揭,因此其有权解除合同。第一,甘某称泽某公司未曾通知其办理按揭手续,泽某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通知甘某办理按揭手续的义务,故本院对甘某上述陈述予以采信。根据涉案《合同》第四条“买受人收到出卖人通知(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的5天内须备齐申请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真实资料,到按揭银行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或机构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约定,甘某未提交按揭资料不属违约。第二,结合涉案《合同》第四条“如买受人提出按揭贷款申请后,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或按揭银行不批准买受人贷款申请的,买受人须在收到按揭银行或出卖人电话或书面通知后15天内,向出卖人一次性全额支付涉案商铺的全部房价款”的约定,该约定内容是针对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按揭不成的情况下如何履行合同所作的约定。第三,涉案《合同》约定甘某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现双方确认涉案商铺无法办理按揭。而涉案《合同》并未就非买受人原因导致按揭不成情况下如何支付剩余房款进行明确约定,现合同双方亦无法就按揭不成情况下如何支付剩余房款达成一致意见,涉案《合同》确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已无法继续履行,甘某现请求解除合同,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合同》解除后,泽某公司应返还甘某已支付的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