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在2015年9月1日之前,只有转账凭据没有借条的借贷案件,原告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大部分都败诉。理由是法院认为这笔钱不一定就是借款,很可能是还款或其它款项(碍于情面不能打借条,又担心朋友赖账,如何保护自己?我下次告诉你)。
所以聪明的律师遇到此类案件(只有转账凭据没有借条)想出了“曲线救国”的办法,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这样起诉的好处就是,举证责任倒置,法院要求收款方说明款项性质,如不能对所收款项做出合理说明,一般都判决收款方返还款项。但更聪明的律师一般给被告(收款方)出主意,此类案件不出庭应诉,法院缺席审判时无法查明款项性质,基本上判决原告败诉(曲线也救不了国)。面对此情此景,本律师听到的一个极端案例就是,原告为使法院查明款项性质,曾“挟持”被告出庭。
但自2015年9月1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至此,只有转账凭据没有借条的案件,可以不再以不当得利的理由起诉,也不必过分担心被告不出庭时案件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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