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看款项的组成。如下面这个案件,因妻子反对卖房,法院最终判决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丈夫赔偿买家违约金。买家要求丈夫和妻子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丈夫独自承担。二审法院认为,其中一部分购房款被丈夫用于支付安置房的差价款,这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违约金部分因妻子不知情,本属于共同债务。
判决书节选:
郭买家主张涉案341493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夫妻债务成立条件应有双方签字,未签字的则应根据是否为生活所需及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具体到本案,林夫取得郭买家购房款后,将其中341493元用于向拆迁办支付涉案房屋的差价款,而涉案房屋为林夫与宋妻夫妻共同所有房屋。根据上述事实可知,其中341493元债务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故郭买家请求宋妻对该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至于郭买家请求宋妻对涉案合同的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如前所述,宋妻并非合同相对方,郭买家的该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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