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张律师解答:可以。从购房款支付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判决书节选:
虽然宅基地房屋禁止出售给居民或其他村的村民,但实际上仍有人在买卖此类房屋,客观上该类房屋仍有市场价值。从叶某在2011年以20万元向陈某购买首层的事实也证明了宅基地房屋在买卖时是存在一定的市场价值的,因此,叶某主张仅向陈某返还房屋当年的造价款的请求不合理,明显降低了叶某应承担的过错比例。因广东南粤房地产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评估结论已将房屋土地升值部分剔除,故以该评估价款作为叶某应当返还给陈某的房屋价值补偿款。对于陈某提供的广州永誉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结论,因该评估结论包含了土地价值,且是陈某单方委托,故不予采纳。对于叶某反诉要求陈某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陈某与叶某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叶某向陈某支付合建房屋补偿款561200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陈某向叶某返还购房款20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1年6月8日(首期款支付日),按15万元本金计算,计算至2012年1月15日;从2012年1月16日(余款支付日)起,按照20万元本金计算,计算至陈某返还购房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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