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联营经销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张静律师: ,合同名字是什么不重要,重要看是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要求,如商标付费、商标使用、统一管理模式等,如符合则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据此,原告与被告盈X公司签订的《联营经销合同》是包含商业特许经营特性的合同,且原告在合同约定的地址按照被告模式开始实际经营,即原告与被告形成实质的加盟(即特许)与被加盟(即被特许)关系,故本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盈X公司签订的《联营经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且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全面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