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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特许经营合同中,公司可以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吗?

2020-03-20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358人看过举报


 张静: ,律师解答:可以反诉,但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长期的配合,所以在一方不愿意继续经营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继续履行合同。

判决书节选:

2、关于赵某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的问题。本案中,赵某以百X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未提供选址服务,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主张解除合同。百X公司抗辩称赵某未支付剩余投资款,且其不负有向赵某提供选址服务的义务。双方对于合同约定的投资款支付时间及“经营指导服务”的理解不一。首先,赵某表示百X公司同意其在选址后再支付剩余投资款,百X公司予以否认,合同中并未约定分期付款情形,赵某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上述主张。其次,赵某主张百X公司有协助赵某选址的义务,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退一步来说,即使合同约定的“经营指导服务”包括选址服务,但在赵某未付清投资款的情况下,百X公司也有权拒绝为赵某提供选址服务。综上,赵某据此主张百X公司违约,缺乏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百X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鉴于本案中,赵某已经明确表示其不愿意再继续履行合同,本案“贡鱼”项目经营的特殊方式决定了履行的方式并非简单地将货款强制交付、强制进行选址即可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还存在诸多具体而微的争议,且合同约定的期限已经过半,赵某至今也未进行专卖店的选址,如要求赵某继续履行合同,会导致赵某履行费用过高,故百X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属于上述合同法规定的除外情形,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专卖合同书》不宜强制继续履行,赵某要求解除《专卖合同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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