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增城区专打退定金案件的律师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228人看过举报


广州以哪些理由起诉退定金会败诉?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此种案件切忌当事人自己自以为是,按照自己的方法来起诉。很多本来是可以退的情况,因为当事人的错误操作导致不能退了,所以一定要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操作。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的主张都没有证据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定金不退。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商品房认购书》是否应予撤销及定金应否返还的问题,对此,法院阐述如下:

首先,《商品房认购书》已载明预售物业的地址、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部分文字有加粗加下划线的部分,夏某陈述其对案涉楼盘、房屋所处地段、房地产占地面积等情形完全不了解,法院不予采信。其次,逸某公司证据《购房须知》、《广州楼市新政须知及承诺》有载明购房相关事项、限购等事项,且有夏某签名确认,可以认定逸某公司对案涉认购书的签订履行了说明和解释义务。第三,夏某主张其在逸某公司不断催促下签订的上述认购书,对认购书的内容没有明确的了解,但夏某对此并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相反,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对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应该是明知的。综上,案涉《商品房认购书》有夏某的签名、逸某公司的盖章,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认购书中对房屋的位置、面积、房价款及首付款金额等有明确约定,且夏某在认购书中已经确认其认真阅读了认购协议,并不存在其所主张的重大误解,夏某要求撤销《商品房认购书》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夏某未依约与逸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夏某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逸某公司抗辩其有权没收案涉定金合理有据。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92876

  • 昨日访问量

    386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