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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公司减资增资纠纷律师

2020-03-1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291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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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债权人能起诉名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法律上只承认工商登记的股东,至于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是需另外处理的。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两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两被告是第三人锦泰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公司股东,因此,原告有权以两被告是第三人锦泰公司的股东身份要求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两被告以案外人李某为实际股东为由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股东责任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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