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合作社起诉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注意什么?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注意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错误,自己与涉案土地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因为证据不充分就被法院驳回了,具体请当面咨询律师。
判决书节选:
原告主张涉案地块原为集体土地,被告于1993年10月9日向广州嘉某电子企业有限公司核发花国用(93)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部分原告及部分莲塘村村民仍持有涉案地块部分土地的宅基地使用证,部分宅基地使用证发证时间是在广州嘉某电子企业有限公司取得涉案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后,且认为广州市华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嘉某电子企业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被告向广州市华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核发穗国用(2015)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登记错误,应予撤销。
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根据四原告及被告陈述,涉案地块于1993年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因此涉案地块已不属于集体土地,四原告与涉案地块其后的登记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四原告主张涉案地块在被征收后仍有村民获得部分土地的宅基地证,但四原告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相关宅基地位于在涉案地块的用地红线范围内;而广州嘉某电子企业有限公司于1993年10月9日已取得涉案地块的花国用(93)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其后核发穗国用(2013)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穗国用(2015)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系因广州嘉某电子企业有限公司发生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被告核发新证但并未改变花国用(93)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其他登记内容,属于换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该换证行为对四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判决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