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百度贴吧内的文章有侵权言论,能起诉关闭贴吧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关闭贴吧,但能删除侵权文章。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起诉后百度贴吧就删除了相关侵权文章,但原告坚持要求关闭相关贴吧,最终法院审查后认为侵权的帖子已经删除,其他不具有侵权内容的帖子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名称权、名誉权纠纷。本案焦点如下:一是百度贴吧“广州某工贸技工学校吧”是否侵犯原告名称权;二是被告是否需要承担侵犯名称权、名誉权责任;三是是否应当关闭“广州某工贸技工学校吧”。
关于第一个焦点,判断关键在于“广州某工贸技工学校吧”是否用于标识和指向原告。法人享有名称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名称,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名称的重要作用在于标识身份,区别于他人,其实质在于名称符号与法人之间的特殊联系。百度贴吧“广州某工贸技工学校吧”中使用了原告名称,在于指代舆论关注的焦点,并没有割裂原告的名称符号与原告之间的特定联系,相反意在尊重并标明这种特定联系。因此“广州某技工学校吧”包含原告名称,不同于原告有权排他性地使用其名称的权利,并对此权利没有影响。
关于第二个焦点,判断关键在于被告有无违反法定义务。百度贴吧服务是以特定的电子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网络服务。法律并未课以网络服务商对贴吧内海量、交互的帖子逐一审查的法律义务。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网络服务商仅需对其电子公告平台上发布的涉嫌侵权信息承担“事前提示”及“事后监管”的义务,提供权利人方便投诉的渠道并保证该投诉渠道的有效性。被告已经在“贴吧协议”中事前提示用户不得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传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信息,并公示了投诉方法和路径。在接到原告通知后,被告立即对涉嫌侵权信息进行了删除处理。被告主观无过错,亦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不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第三个焦点,在于原告请求有无依据。言论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也包括公民在网络上自由表达的权利。“广州某工贸技工学校吧”是原告在校学生交流信息、校外人员了解原告的重要平台。在贴吧数以万计的帖子中,原告仅主张前述四个帖文涉嫌侵犯其名誉权。姑且不论该四个帖文是否真正侵害原告名誉权,被告也已作删帖处理。故原告继续坚持主张关闭贴吧,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广州某工贸技工学校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