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分手后能打借名买房官司吗?
咨询电话: (张静),张律师解答:恋爱期间买房,有时全款是一个人出,却登记在另一个人名下,此种情况是否属于借名买房呢?答案是除非原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初有借名买房的合义,否则对方不承认的话,法院也不会认定为借名买房。至于恋爱期间双方都有出资购房的情况,就按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案由及审理与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是否冲突的问题。冯男、段女双方原为男女朋友关系,在此期间,购买了涉案房屋,该房屋虽由于某些原因只登记在段女个人名下,但冯男支付了首期款342642元,并另行支付购房的其他相关费用。综合购房期间双方的关系及支付首付款、其他购房费用和支付按揭贷款的情况,原审认定双方购买涉案房屋是为了结婚后共同居住所用,并认定本案的案由为共有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冯男虽曾另案主张双方为借名购房,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其所有,原审法院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及冯男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段女曾就涉案房屋的权属进行约定为由,驳回了冯男的诉讼请求。本案冯男主张因双方不能结婚,故要求段女返还其支付的款项及孳息,故本案的审理与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并不冲突。
冯男、段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冯男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其款项给付具有针对性,即冯男给付购房款项是建立在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是附有条件的。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丧失了谈婚论嫁、缔结婚姻的可能,而涉案房屋现由段女占有使用,段女一直占用冯男的资金未予退还,给冯男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等,故段女应当支付占用冯男购房款所产生的孳息即增值部分。由于上述冯男出资的39.7万元中,首付款只有342642元,占总房款的30%,故段女应当返还的冯男出资额本金及增值部分应为房屋现价值的30%。关于房屋的现价值,原审中,双方均确认涉案房屋现价值为265万元,段女应当返还的冯男出资额本金及增值部分应为795000元(265万元×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