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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擅长分手后借款纠纷案律师 如何确定案由咨询

2020-01-15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320人看过举报


广州分手后借款纠纷中,起诉借款官司还是赠予合同官司?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分手后借款纠纷是二审改判率最高的一类纠纷,本律师研究的判例中,二审改判竟超过一半以上,可见不同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判法差别非常之大。至于起诉借款官司还是赠予合同官司,还是要看已有的证据,如下面这个案件,男方转账给女方的时候,备注为“借款”,分手后起诉返还,女方抗辩属于赠予。一审法院认为没借条不属于借款,驳回男方起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既不属于借款也不属于赠予,而属于未成立的合同不生效,判决女方返还款项。此案应属个例,也许换个法官又会有不同判法,但仍有一定参考性。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杨女对张男是否有返还案涉50万元款项的义务。

首先,张男起诉主张其向杨女转账的50万元为借款关系是基于双方口头达成借贷合意,但其在银行转账中备注“借款”二字,仅能证明其实施该转账行为是基于出借款项的要约,并不能证明该要约到达了杨女处且杨女做出了相应承诺,现杨女抗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故张男仅以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双方对案涉50万元系借款关系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之规定,杨女之间借贷合同关系并不成立。其次,杨女抗辩认为其收取案涉50万元款项系基于张男对其的赠与关系,并以双方存在着租赁房屋共同消费支出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为由,认为涉案汇款即具有赠与性质。对此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张男在向杨女转账50万元时已经明确备注了“借款”,可以确定张男对于向杨女支付50万元款项时并无作出无偿给予杨女的意思表示,杨女即使因为误解该款项为赠与款而受领,也不能认定双方成立了赠与合同关系。

综合本案在案证据来看,张男系出于出借款项的目的向杨女转款,而杨女误以为系赠与而受领,双方之间意思表示并不一致。张男与杨女之间既不能成立借贷合同关系亦不能成立赠与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未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中双方主张的法律关系均不成立也不发生效力。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之规定,杨女从张男处获得的50万元款项,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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