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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存量房交易纠纷律师 以哪份合同为准咨询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12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 |220人看过举报


广州三方合同与网签合同不一致,以哪份为准?

咨询电话: (张静),张律师解答: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网签合同与三方合同约定的房价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后续产生很多纠纷。其实,无论是报低交易价格逃避交易税费还是报高交易价格骗取贷z款而签订金额不一致的网签合同,都还是以真实履行的三方合同为准。因为实践中双方一般都会另外签订一个《交易价格确认书》,且微信聊天证据,实际支付款项的金额和时间也都是以三方合同为准的。卖家如果提出已网签合同为准,一般法z院不会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为做低首付,网签合同的价格高于三方合同,过户后卖家拒绝交房,要求按网签合同价格收取房款。法z院最后认定三方合同才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判卖家立即交房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薛卖家要求黄买家按照127号《合同》履行,而黄买家要求薛卖家按照424号《合同》履行,本案需要确定的是哪一份合同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首先,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424号《合同》明确约定“甲乙双方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房地产交易信息平台打印并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仅用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若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均以本合同为准。”,127号《合同》为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的备案合同,双方签订127号《合同》后,无约定127号《合同》取代424号《合同》,按照上述约定,双方真实履行的是424号《合同》。其次,从履行行为看,424号《合同》约定的房款为93万元,首期款为13万元(含定金),薛卖家出具给黄买家的《收据》金额为11.5万元,较为符合;而127号《合同》约定的房款为115万元,首期款为34.5万元,薛卖家在黄买家实际已经向其转款34.5万元的情况下,又转账给黄买家23万元,实际出具给黄买家首期款的收据仍为11.5万元,表明其并不是按照127号《合同》的约定收取黄买家首期款34.5万元;此外从总房款的支付情况看,黄买家已向薛卖家付清93万元房款,符合424号《合同》的约定,故薛卖家主张双方实际按照127号《合同》履行缺乏事实依据。应以424号《合同》确立薛卖家与黄买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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