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天河区存量房交易纠纷律师 合同无效情况咨询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12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 |198人看过举报

广州能否以网签价格不一致主张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咨询电话: (张静),张律师解答:不能。有时候即便是二手房买家为了某些目的,如做低首付或避税而在网签合同上写另一个房款价格,也并不影响真实的二手房合同效力。卖家并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二手房买家为了提供贷z款金额,网签价格高出实际交易价格。卖家起诉合同无效,最终法z院认为买家只是违反了银行的相关规定,属于程序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驳回了卖家的诉讼请求。卖家还要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给买家。

判决书节选:

关于薛卖家主张424号《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薛卖家与黄买家之间为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薛卖家认为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薛卖家又以该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银行的利益”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本院认为,首先,支付首期款的金额为薛卖家与黄买家约定,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根据国家有关限贷政策的规定,首期款应占总房款的30%以上,故如双方约定的首期款及按揭款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的是合同履行的问题,而非因此认定无效;再次,薛卖家与黄买家通过签订127号《合同》,以提高房款总额的方式获取贷z款,该行为确实违反有关规定,银行作为发放贷z款的单位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银行发放按揭贷z款办理了抵押手续,因此不足以证明其利益受到损害,而根据《最z高人民法z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薛卖家据此主张合同无效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薛卖家作为出卖人在收齐房款并已办理过户的情况下仍拒不交付房屋有违上述规定。黄买家据此要求薛卖家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判决薛卖家交房并案子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069161

  • 昨日访问量

    365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