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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二手房争议起诉找律师 以房抵债纠纷咨询

2019-12-3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12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 |277人看过举报


广州受胁迫以房抵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吗?

咨询电话: (张静),张律师解答:不合法。如法z院审理后认定为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以房抵债合同,则应向原告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如其不变更则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z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的《买卖协议书》及《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问题。首先,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与否应以双方是否存在合意为基础。根据双方当事人自认,涉案房屋的买卖实际上是基于黄某的儿子黄小某欠李某借z款未归还而引起的,双方并无真实的买卖意思表示,只是以房抵债而已。其次,从付款过程来看,李某虽然提供了黄某、黄东成出具的两张收据,但该证据在金额上,时间上并不完全与《房屋买卖合同》确定的支付方式相符,且金额较大,其未能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实。最后,从双方签订《买卖协议书》的地点来看,签字地点位于农村公路旁边,李某还对黄某签字情况拍照录像,签字完毕后,黄某手持《买卖协议书》面对镜头拍照。明显地,李某是居高临下的态势。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签约时黄某、黄东成明显处于弱势,处于迫于无奈的境地。李某证据只能证明李某与黄某、黄东成之间曾协商处理黄小某的债务,期间虽签订《买卖协议书》及《房屋买卖合同》,但不能证明李某与黄某、黄东成有买卖涉案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实际是以房屋买卖的形式来达到以物抵债的目的。至此,本案名为房屋买卖,实为以房抵债。由于黄某、黄东成一直对案外人黄小某所欠债务的真实情况有疑问,从而对李某已支付房屋的价款有异议。至此,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书》及《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售房屋的对价不清,合同的签订也并非双方的真正合意。据此,李某要求确认合同合法有效、要求黄某、黄东成协助李某办理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珠江管理区珠江街嘉安花园嘉顺二街四梯X房产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要求黄某、黄东成支付违约金105000元、支付律师费25000元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z院均不予支持。李某可就其实际支付的案涉款项向相对方另循合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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