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底王先生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装修公司对王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工程造价为100万元。合同约定:完工后,应通知业主验收,而后办理移交手续。装修公司表示工程于2013年6月17日竣工,7月18日验收,因王先生不断对工程进行增项,工程成本增加,现在王先生尚拖欠工程款79.5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尾款及违约金。王先生认为工程未完工也没有验收,并没有增项,装修公司只完成了70多万的工程,其已经给付工程款73.6万元,不存在工程尾款的问题。审理中,鉴定装修工程造价为108.6万元,鉴定花费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均应予以履行。合同约定了100万的交钥匙工程,但双方均无法提供100万对应的有双方签字的具体项目报价书,现针对增减项问题及工程竣工问题亦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在双方没有约定情况下,无法只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金额确定工程造价,施工过程中,双方均在施工现场,有能力掌控工程项目及相应费用,故法院根据鉴定报告出具的工程造价判决王先生向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35万元,并承担鉴定费2万元。
律师讲法:装修中经常出现增减项问题,尤其是装修增项,易导致装修成本超支。建议若业主选择全包的装修方式,则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全包价格对应的具体装修项目,一旦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则应由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不仅可以明确增减项目调整后的工程费,也有助于明确工期是否存在延误问题。同时需要提醒业主,一旦此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若双方对工程质量或工程造价存在争议,则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鉴定周期较长、成本也较高,维权也需理性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