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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受诈z骗向他人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2019-11-2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228人看过举报


王某是一名商人,因为生意关系结识了一名朋友。该朋友向王某虚构自己父亲是日本的大富豪,不幸于20114月福岛大地震中去世,留下了价值高达数亿美元的遗产。该朋友声称,在日本继承遗产要缴纳遗产税,不过自己手头资金不足,希望王某能帮忙借款,并承诺继承遗产后给予丰厚报酬。王某在之后的一年半时间内陆续给了这个朋友100多万,为此他向周围其他朋友大肆借债。王某的这位朋友最终以诈z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法院判刑。然而这些钱早已被挥霍一空,难以追回。

  因为还不上钱,王某选择了“失踪”。债主李某将王某的妻子张某告上法庭,还在法庭上提供王某被骗的刑事判决书以及与王某资金往来的银行转账记录。李某诉称,此债务是在王某夫妻关系续存时发生的,属于共同债务,因此,王某的妻子张某要承担此笔债务。

张某辩称,李某与王某的借贷关系并未正式签订书面合同,自己对此借款更是毫不知情。同时,她还向法院提交自己的收入明细,证明一直以来自己工作和收入稳定,加上王某的职业也不错,根本没有必要为了夫妻的共同生活来借钱。因此,即使真正存在借贷关系,也应当是王某个人的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之间虽未正式签订书面借贷合同,但从其提供的相关转款凭证,并结合在案的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分析,可以认定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但是本案所涉及款项,均由李某账户直接转账至王某银行账户之中,并未由王某妻子张某经手,亦无证据证明张某知悉该笔借款,由此推断该笔借款不属于王某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另外,从张某提供的工资收入情况分析,其并没有必要因个人或家庭生活进行大笔举债,也未从该笔借款中获得收益。最终,法院认为,李某借给王某的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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