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一般是退回房款,再赔偿房屋评估价值的部分,一般是20%左右。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赔偿损失问题。杜某与赖某以赠与方式买卖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某房屋的行为被确认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赖某对于返还杜某己付的购房款148000元,没有争议,予以确认。对于赔偿损失:1、对合法产权部分,由于讼争房屋属于宅基地房屋,宅基地房屋不能自由买卖,法律己明确规定,双方均应知晓仍进行买卖,因此,造成买卖行为无效的原因双方均有一定责任。由于双方对于损失的计算不能协商一致,应根据评估机构评定该房屋的价值,扣除楼面地价后的差价、双方的过错程度、公平合理的原则赔偿给杜某。经合法评估,讼争宅基地房屋房地产整体价值1965600元,宅基地使用权楼面地价总价人民币(¥1,663200元),扣除宅基地使用权楼面地价后的总价人民币(¥302,400元),杜某购买该房屋时的价格148000元,与现时评估价1965600元相差1817600元,其中宅基地使用权楼面地价为1663200元。考虑到宅基地房屋中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专属性,与赖某属于村民身份有紧密联系,得益大部分应归于赖某,同时房屋的增值价值较大,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从公平合理原则出发,一审法院酌定赖某除返还收取的房款148000元给杜某外,还应赔偿354400元给杜某。杜某要求赔偿1600000元损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2、关于加建第四层的损失问题。由于加建部分没有合法报建,没有证证据明是合法建筑,评估部门无法对该部分面积进行评估,而杜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现时该部分的价值。一审法院结合加建部分的面积、使用时间、加建时的建筑市场建筑成本价、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赖某赔偿损失35000元给杜某。综上所述,赖某除返还房价款外,另还应赔偿合共389400元(354400元+35000元)给杜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