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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后想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法院会支持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304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法院主要是考虑子女跟谁生活会对子女的生活、学习、教育更有利。另外也会考虑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对抚养权有无影响以及离婚时间的长短,如离婚时间不长,如不超过2年,一般不会支持变更抚养权。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黄小是施某、黄大的婚生儿子,其两人依法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于黄小的抚养权归属,黄大、施某已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黄小归黄大抚养,且从协议书的内容看,该约定还涉及经济补偿问题。双方于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黄小抚养的约定,应为双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基础出发而协商一致的结果,现施某就抚养权条款要求变更,应就其诉求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举证。

1.对于施某提出的黄大虐待、家暴黄小的意见。施某自认除了黄小的陈述外,并无其他证据。纵观黄小所述,其所称的遭受家暴主要包括爷爷奶奶骂妈妈、大伯的儿子打了其三次、父亲安排其去梅州读书未征得其同意、父亲不让其办电话卡联系妈妈、父亲让其叫另外一个女人妈妈、见不到妈妈感觉孤独、爸爸说了不打其但最终还是打了其、亲属偏心大娘的女儿等,上述事件所涉人员包括父方长辈亲属,也包括同辈堂兄弟。黄小年仅11岁,父亲等亲属对其有法定的监护、教育权,虽然长辈的某些教育方式、方法可能不甚妥当,但并未达到认定家暴、虐待的严重程度。而对于黄小所称的见不到妈妈心理压抑、孤独、羡慕他人有妈妈陪等情况,离婚是施某、黄大共同的决定,孩子无法在父母共同抚养的环境下成长是双方共同造成,并不足以得出黄大抚养不当的结论。故此,施某的该意见不能成立。

2.对于施某的抚养意愿,施某表示离婚前黄大对其和儿子已经有家庭暴力及威胁等行为,母子身心均受摧残。但在双方离婚时,施某却既不告知孩子,又不询问孩子的意愿,而是直接约定孩子由黄大独自抚养,自己不承担任何抚养费。另根据离婚协议第二条,其还收取了一定数额的补偿金。从其行为表现看,未见其对于孩子有强烈的抚养意愿。

3.从双方的抚养条件看,自两人签署《离婚协议书》至施某带走黄小不足一年半,期间双方的抚养条件并未发生明显变化。施某称黄大常年定居增城新塘,经常因公出差,说明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已经明确知道黄大的工作情况,黄大因工作问题无法亲自携带黄小,将黄小委托亲属帮助携带亦属情理之中。而现施某带走黄小后,同样将其安排至寄宿学校,未见其有远超出黄大的抚养条件。

4.从黄小的表现看,在施某的抚养下,黄小将与父方亲属的日常琐事均归为“家暴”,并因此出言辱骂抚养其的亲生父亲为“黄大王八蛋”,表现偏激,对长辈缺乏最基本的尊重,未见施某所称思想品德及学习成绩均大幅提升的情况。综上,抚养权的判决虽应考虑被抚养人的意见,但其意见并非裁判的唯一依据,施某目前的抚养条件并不存在足以改变离婚协议约定的优势,其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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