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是通过转账的方式赠与,则可以立案后申请律师调查令,去银行查丈夫名下银行卡的流水,可以看出向谁转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1.钟夫是否存在与沈妻婚姻存续期间向张某的赠与行为?2.如存在赠与行为,钟夫、张某是否应按照沈妻主张的比例予以返还?
首先,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沈妻主张钟夫在与其婚姻存续期间向张某赠与款项和金器,其要求钟夫、张某按照70%的比例返还所有款项(包括直接转款、购买金器的款项、其他消费的款项及为购买房屋支付的款项),而上述款项的发生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转款(包括直接转款和为购买房屋支付的款项)、消费(包括购买金器的款项和其他消费的款项)。此外,沈妻要求返还的款项还包括支付款项购买房屋升值部分的70%。
其次,关于是否存在通过转款的方式赠与的部分。(一)法院将钟夫与张某之间转款中的“特殊”部分,结合各方的诉辩和本案证据作出认定,如:1.对张某转给钟夫款项中有备注具体用途的部分,及2015年7月1日至7月6日期间分多笔由张某华夏银行账户转给钟夫华夏银行账户的1200000元用于冲贵宾开户业绩的回款,不再计入张某向钟夫的私人转账;2.对钟夫分别于2014年12月31日及2015年6月29日转给张某某的200000元,不再计入钟夫对张某的赠予款项;…4.钟夫于2016年12月5日转账给张某的62000元及2016年9月8日转账的30000元,张某称系因业务拓展需要由钟夫转给自己后,自己又立马分两笔转给了钟夫的客户袁某,该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在现有证据条件下,法院认为,剔除钟夫向张某某的转账及以上有合理抗辩的转账后,钟夫在与沈妻婚姻存续期间向张某的转账,加上2016年3月18日在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消费的150000元后共有414496.92元。关于张某向钟夫的转账,剔除属于业务报销的款项后,总额共663689元。该核算依据充分,本院亦予以确认。而对比上述两个数字,本案并不存在钟夫在其与沈妻婚姻存续期间向张某赠与款项的行为,故沈妻要求按照70%的比例返还相应款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关于是否存在通过消费的方式赠与的部分。本案中,沈妻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钟夫通过与张某的共同消费或单独消费后向张某赠送礼物的形式实施了赠与行为。故其有关返还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