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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加盟合同后1年多了没开店可以解除合同退款吗?

2019-01-2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498人看过举报


张静: ,律师解答:若是因为加盟商自己的原因不开店则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不能退全款但可以退部分款。

判决书节选: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虽然原告与被告提X公司签订的《专营单店合同书》未对原告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及期限作出约定,但原告依法应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是应限定在合理的期限内。原告与被告提X公司签订《专营单店合同书》后,经过将近七个月,被告提X公司向原告推荐佳兆业广场商铺作为经营场所,又经过两个月,原告签订了佳兆业广场商铺的租赁合同。上述期间,原告应有充分的时间了解被告提X公司特许经营的品牌知名度、运营模式、经营资源、市场竞争力等,并考量加盟店选址的合理性,但其直至20161017日才向被告提X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距双方签订的时间已超过一年一个月,距被告提X公司向其推荐佳兆业广场商铺将近半年,距其签订佳兆业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亦超过三个月,明显超出合理的期限,原告不应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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