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番禺区的特许经营案件由南沙区法院管辖。
越秀区和从化区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越秀区法院管辖,天河区和黄埔区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天河区法院管辖,白云区和花都区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由白云区法院管辖,海珠区和荔湾区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海珠区法院管辖,萝岗区和增城区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萝岗区法院管辖,南沙区和番禺区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南沙区法院管辖。另外,二审法院统一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定书节选:
吴某与芭某公司、蔡某公司签订涉案《合作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蔡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等三个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55号),南沙法院有权管辖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辖区内的第一审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故南沙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芭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吴某向南沙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