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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

2018-10-2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417人看过举报


(张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其范围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一般来说,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之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3)夫妻双方对债务是否约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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