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2016年3月,颜某乘电梯上楼回家,电梯自12楼突然下坠,致其受伤。颜某在电梯内被关10余分钟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其搀扶出电梯送往医院治疗。颜某出院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费共计3万元。被告辩称,本次电梯非正常下降事件属于意外事故,物业公司无侵权的过错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被告某物业公司系某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而被告作为该电梯的管理者,对于维修、养护没有尽到管理和检查的义务,其行为对本次电梯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对于原告因此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判令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颜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