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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与经济联合社签订的借贷合同有效吗?

2018-10-1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532人看过举报

(张静),李某向其所居住社区的经济联合社借款30万并签订写了借据,到期后不还款。经济联合社诉至法院。李某辩称:经济联合社的放贷行为应确认无效。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13的《关于审理借贷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只有银行才可以从事贷z款业务,非银行的金融机构,须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核定有贷z款业务经营权的,方可开展贷z款业务,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的企业、机关、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如进行贷z款业务,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以何种名义和何种形式放贷,均确认无效,其借贷关系不受保护。是这样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济联合社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其是将自有的资金借给李某,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的规定,该借款关系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性质。另外,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一九九九)三号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z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本案双方的借贷行为并不具有上述规定的属无效的四种情形,其借贷利率经审查亦未超过银行利率四倍,因此李某主张借贷行为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其应按双方的约定履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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