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小姐在腾讯公司经营的“QQ网购”网站上购买了四款贝佳斯品牌的化妆品,化妆品由某电子商务公司开具发票。卢小姐向贝佳斯公司咨询后得知,“QQ网购”上销售的贝佳斯产品并无官方授权,产品上的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与真正的批准文号亦不相符,故认为QQ网购销售假货,应当按该网站上《购物保障》载明的“假一赔十”条款进行赔偿,因而起诉腾讯公司、某电子商务公司,要求两公司共同赔偿23640元,即购物款的十倍。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在“QQ网购”中涉案四种商品的详情页面均载明“本商品由天天网提供”,而腾讯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普通商品的项目。因此,腾讯公司实为提供“QQ网购”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腾讯公司与卢小姐构成服务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其赔偿诉请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卢小姐的诉讼请求。
律师讲法:
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往往忽视一个重要问题,购物网站平台的运营商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即使是根据新修订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主张赔偿也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故在一般情形下,网络平台与消费者间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消费者在网上消费时,不宜抱有“在大网站购物质量有保证”的观念,大型网站有可能仅为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就像消费者在菜市场买菜,菜市场再大,关键还是要看卖菜的菜农,同理,消费者网购应当仔细甄别卖家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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