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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起诉继续履行合同类案件,判决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

2017-11-2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709人看过举报

《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2016年3月3日公布

问题六、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类生效判决的执行,当执行内容无法明确时,是否应当终结执行?

处理意见:

如果执行依据不符合明确性要求的,在立案审查阶段即应裁定不予受理;对于已经立案执行的案件,可通过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等方式确定执行内容,如果确实无法执行的,可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主要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也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需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启动执行程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果执行依据不明确,应不予受理;已经立案执行的,允许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确定执行内容,如果仍无法执行的,可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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