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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吗?

2017-11-2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308人看过举报

问: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受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

律师解答: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通过贷款、担保等形式进行资金融通是否应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在该司法解释的起草、审议过程中有争议。最终,《规定》将民间借贷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同时,结合《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受《规定》的调整。目前,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约定利率畸高,当事人请求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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