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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密协议需要与公司全体员工签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3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解答:不需要。

竞业限制适用的范围仅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在劳动法律中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公司法中仅对公司高管进行了界定。从竞业限制的本质上来看,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为了防止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后,到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就职,损害公司利益。因此公司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善于利用“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一规定。

对于在履职过程中会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如销售、人事、法务、技术人员等,可以将其界定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与全体员工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没有实际意义,同时还会给公司带来其他损害后果。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员工离职后到特定公司的就职的权利,因此公司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即使没有约定补偿金额,员工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确定补偿金额,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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