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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因房屋买卖合同承担的违约责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2017-04-0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7年04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603人看过举报

涉案房屋登记在老婆名下,系老婆婚前购买。经中介公司介绍,老公以老婆代理人身份与买家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416万,违约金为成交价的20%。合同签订后,买家如约支付定金10万元(其中9.5万元打入老婆账户,5千元作为交楼押金托管于中介处),后老公告知买家老婆不追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家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违约金83.2万元并返还定金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妻未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亦未向夫出具书面授权,故买卖合同对妻不发生法律效力,买家要求妻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买家要求妻返还定金,因买家确实将定金9.5万元转账至妻账户,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该9.5万元由妻直接返还买家较为合理,托管于第三人处的5千元定金由第三人直接返还买家。涉案房屋系妻个人婚前财产,妻不同意夫出售涉案房屋,亦未授权夫出售,而夫在买卖合同中代理人一栏签字并按手印,该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夫承担。买家明知夫非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且在未查看夫是否有妻授权的情况下,仍与之签订合同,存在一定过错。故夫应对9.5万元定金返还负有连带责任。关于违约金,庭审中,夫申请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本院以原告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夫支付违约金4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夫因无权代理而对买家负有债务,该债务系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产生,而且从夫向买家提供妻的银行帐号和买家9.5万元定金支付至妻银行账户的事实,以及妻确认夫出售房产是为了照顾老人及为子女在国外读书提供资金的情况可以看出,夫系为妻及其家庭共同利益出售房产,故夫因其行为所承担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与妻的夫妻共同债务。买家关于妻对夫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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