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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有抵押权的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的,谁有权拍卖?

2017-04-0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7年04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322人看过举报

《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2016年3月3日公布

问题二、首封法院与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存在争议,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

据我们了解,最高法院对这个问题在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省法院也正在做相关问题的解答,基本的思路确定了,即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行使处分权是有条件和要求的,在特定情形下要限制首封法院的处分权。各中院、基层法院有此类争议的,可及时启动执行协调程序,尽快消除障碍,推进案件执行,按以下原则协调解决:

第一、原则上由首封法院对该财产进行处分,首封法院应及时依法处置查封财产。

第二、首封法院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或首封法院案件依法暂缓执行或进入执行程序之日起二个月内没有启动处置程序的,应由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财产处分后各法院依法推进个案后续执行工作。

第三、经相关法院协商可依法委托一家法院统一执行。首封法院和优先受偿权法院按照以上原则对处分查封财产争议进行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上级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明确解决问题的协调意见。

主要理由:

在确定查封财产的处分法院时主要考虑:

一是方便执行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一条关于“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的规定,原则上由首封法院处置查封财产并主持财产的具体分配。

二是执行效率原则,如果首封不是执行程序中的查封而是保全查封,一般应当由最先进入执行程序的法院进行处置,避免执行拖延。

三是禁止无益拍卖原则,避免首封法院处置查封财产并清偿优先受偿权和执行费用后无剩余财产可供分配的可能。

四是公平保护原则,尽快处置查封财产,避免优先受偿债权的迟延履行利息增加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江苏高院、上海高院、山东高院也对此问题作出了解答意见,各法院在执行实务中可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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