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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款行为认定为犯罪的时候,担保人还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2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解答:

在民间借贷行为涉及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担保人是否仍需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这一问题在长期司法实践中曾存在不同认识,20159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该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由此可知,司法解释对该情况下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判定问题,并非一概否定,而是要看具体情形而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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