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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房产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就一定对半分吗?

2016-01-1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6年0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503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邓男201212月与张女结婚,后邓男出资21万元(包括卖掉了在结婚前买的一辆轿车11万元),张女出资7万元,在2013年年底花28万元买了一套房。近日,两人准备协议离婚,两人最大的分歧是这个房屋的分割问题,邓男认为应当按照出资的比例分割,因为双方的出资都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而张女则认为,是在婚后购买的房屋并且也登记在两人名下,那就是共同财产,按法律就应当平均分割。像这种情况,婚后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就要平均分割吗?

律师解答:这是个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总的原则是婚前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般由双方平均分割。在不能分清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情况下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上述原则,就邓男而言,其出资购买房屋的21万元是他在婚前的存款和其他财产(轿车)转化而来,他也承认张女出资的7万元是张女婚前的个人财产,因而夫妻双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是分得清的,是明确的。因而,这套房屋应当按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还要说的是,邓男和张女这个房屋虽然是在婚后所买并且登记在两人名下,但是张女并不能证明邓男只同意取得房屋的50%,把他50%之外的部分房屋赠与给张女,由张女获得房屋的另外的50%(加上张女出资的部分)。而仅仅以登记在两人名下,而不顾房屋的出资情况和多出资一方的意思表示情况就认为是两人平等的共同所有,这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邓男和张女在协议离婚时如果就财产分割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则只能到法院诉讼离婚,由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判决对财产的分割和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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