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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照片被使用,应以侵犯名誉权还是侵犯肖像权起诉?

2015-12-1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404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章某在某旅行社的网站上看到有自己给旅行社做广告的画面:在一公园内,一名导游模样的年轻人掺扶着章某上台阶,有画外音说:“这里的导游真是跟亲闺女一样!我真满意!”章某回忆当时没有说这样的话,后被众人调侃其打广告赚钱,觉得很没有面子。遂以自己的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该旅行社告上法院,却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章某以自己的名誉权被侵犯而提起诉讼,法院当然要以名誉权是否被被告侵犯来决定是否支持他的诉讼请求。所谓名誉,是对特定民事主体综合才能的客观综合评价。违法行为导致民事主体的名誉造成损害的,就构成侵犯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违法行为通常采用的是虚构事实或者是侮辱、诽谤等方式,违法侵权行为实施的结果是使被侵权人名誉降低——即被侵权人周围或者比较熟悉的人对其综合才能的客观综合评价比以往有所降低;而不能以是民事主体即被侵权人自己感觉自己的名誉——主观名誉受损或者降低来认定和评断。在当今,就一般情况来说,为产品或者商家做广告或代言等,人们一般并不认为这有什么不好或者是有失体统,虽然还不能说做广告的人是光荣的事,但也算不上是可耻或者丢人的事。

本案中,章某以名誉权被侵犯提起诉讼,也只是凭自己的感觉,是属于主观名誉受损或者降低,但这并不是认定侵犯名誉权的必要条件。所以,章某以自己的名誉权被侵犯提起诉讼,其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是不足的,其诉讼请求自然就难已得到法院的支持。其实,如果章某能以其肖像权被侵犯为由而提起诉讼,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话,其诉讼请求是一定会得到支持的。因为只要原告证明被告旅行社使用了其肖像且没有经过本人同意就完成了证明责任,这是容易做到的。本案是因为章某作为原告对诉讼请求的选择不当,有理的官司自然就输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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