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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什么是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知识

2015-12-1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534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基本常识及注意事项,具体分析如下:

1、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比较合适?

根据广州市的司法实践,一般受伤后满三个月可以做伤残鉴定,受害人也最好能在三个月期满的同时做鉴定。原因是有些病情,本来可以鉴定上伤残的,恢复的时间长了,反而评不上了。

2、交通事故构成伤残的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中所指的伤残,和我们平时理解的残疾是不一样的,有的伤情(基本上是绝大部分)养好了后,是不会留下残疾的。但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就已经达到伤残的标准,肇事方要承担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构成伤残,是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是医院。根据本律师的经验,只要有以下情况的,一般都能构成伤残。1、肋骨骨折四根或以上的;2、骨折后动了手术,打了钢钉或者是钢板的;3、半月板受损,动了手术的(有的没有动手术,也可以鉴定上)。

交通事故的伤情各种各样,情况复杂,其余的就不再一一列举。具体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121日发布并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人员伤残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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