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黄埔区商品房买卖纠纷 面积误差规定咨询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173人看过举报


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误差退费需扣除0.6%的部分有效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此类案情比较特殊,不同法官审理可能判决结果不同。如下面这个案件,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出现面积误差时,退房款时需扣除0.6%的面积部分,该部分面积不予退款。后业主收楼发现房产证面积比合同面积少了0.65平方米,起诉要求退还该部分面积房款。一审法院认为,相关行政部门有出规定,不能扣除0.6%的部分。判决开发商退房款17。二审法院认为补偿协议约定有效,误差0.6%的部分无需退款,改判开发商退273元即可。本律师认为一审法院的判法更公平合理。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天某公司主张计算房屋差价款应扣除面积误差比绝对值0.6%、仅对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0.6%的部分进行返还,但是参照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做出的【2019号《答复意见书》,该意见书已经对开发商和购房人对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规、规章对商品房面积误差比计算的规定理解不明确进行了解释,即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3%之间(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补退差价,不扣除0.6%的部分天某公司主张计算面积误差房价款时扣除面积误差比绝对值0.6%的部分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二审广州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天某公司应退还涉案房屋面积差房款金额的认定问题。天某公司认为,应对《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第九条的约定理解为,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不含0.6%)至3%(含3%)之间的,双方均只需在0.6%3%之间按照合同约定单价结算,均无须退还或补足0.6%以内部分的房款。涉案房屋面积误差比为0.61%,面积误差比为-0.61%,在扣除面积误差比0.6%的部分后,天某公司仅需向禹某退还超过0.6%部分的房款273.07元。本院认为,案涉房屋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为105.23平方米,比预测套内建筑面积减少0.6503平方米(105.8803-105.23)。根据《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第九条的约定“(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0.6%)的,甲、乙双方互相不作任何补偿,该商品房价款总金额不变。(2)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本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且面积误差比超过0.6%(不含0.6%)时,乙方不退房,面积误差比超过0.6%(不含0.6%)部分的房款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单价无息返还乙方。(3)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本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且面积误差比超过0.6%(不含0.6%)时,乙方不退房,面积误差比在0.6%以上(不含0.6%)至3%以内(含3%)部分的房款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单价补足给甲方,面积误差比超过3%(不含3%)部分的房款由甲方负责,所有权归乙方。……”上述约定中,已明确对于实测面积与约定的套内面积不符且需予以退补的部分,仅限于超出0.6%(不含0.6%)所对应面积的部分。天某公司主张退补时应减去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对应面积的意见,与前述约定相符,应予采纳。涉案房屋面积误差比为0.61%,经核算,应退回的面积差款项金额为273.07元,即25790/平方米×(0.61%-0.6%)×105.8803=273.07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168905

  • 昨日访问量

    349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