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电信、广播电视、保险等行业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其自身的部分业务委托自然人办理,双方虽然在协议中约定被委托人应当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管理,但如果双方之间不具有人身和财产上的隶属关系,被委托人根据其完成委托事项情况获得报酬的,一般不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摘要:
2003年,谭某与中国电信某分公司签订了自2003年至2004年的《电信业务代办协议》。协议主要约定中国电信某分公司委托谭某在XX等区域代修电信设施和代办电信业务的有关事宜,分公司以《业务代办酬金标准》为标准,按每月核定代修用户数量和代办电信业务的种类、数量向谭某支付代办费用。后谭某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审判: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人身和财产上的隶属性,双方之间往往存在紧密的管理、监督、支配关系。但是,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管理、监督和支配关系的,并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将部分业务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代理者提供服务时,应以经营许可证持证者名义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中国电信某分公司依据上述规定与谭某签订了《电信业务代办协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谭某虽受到分公司一定的监督和管理,但双方之间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中人身和财产上的隶属关系。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