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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哪些情况下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5-11-30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3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解答:以下情况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 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

  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上述第2-4点,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上述第11-14点,属于裁员解除)

  15. 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16.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7.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8. 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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