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是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则在析产之前,共有人之间的共有份额是不确定的,需要先在共有人之间进行析产,确定各自的份额后,再主张继承份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子女起诉继承父亲与案外人共同的宅基地房。法院审理后就认为共有份额未析产之前不能继承,故需先提起析产诉讼。
判决书节选:
关于案涉49号房屋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表明确载明49号房屋登记在龚祖父与案外人龚某宁名下,份额为共同共有,龚大儿、龚二女、龚三女诉请49号房屋中属于龚祖父的共同共有权由龚大儿、龚二女、龚三女共同继承。对此法院认为,龚祖父享有的是49号房屋的共同共有所有权而非按份共有所有权,且龚大儿、龚二女、龚三女均确认49号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已在1994年被龚祖父改建为三层半楼房,即存在证载房屋与房屋现状不相符的情形,在龚祖父及龚某宁未进行析产前,各自名下的所有权份额尚无法确定。因此,应由房屋所有人即龚某宁及龚祖父的合法继承人对房屋进行析产,确定龚祖父名下享有的所有权份额之后,再对龚祖父的所有权份额进行分割处理。龚大儿、龚二女、龚三女在房屋未析产的情况下要求继承龚祖父名下所有权份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