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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房屋,未析产能起诉继承吗?(宅基地纠纷第486讲)

2026-05-1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49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是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则在析产之前,共有人之间的共有份额是不确定的,需要先在共有人之间进行析产,确定各自的份额后,再主张继承份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子女起诉继承父亲与案外人共同的宅基地房。法院审理后就认为共有份额未析产之前不能继承,故需先提起析产诉讼。

判决书节选:

  关于案涉49号房屋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表明确载明49号房屋登记在龚祖父与案外人龚某宁名下,份额为共同共有,龚大儿龚二女龚三女诉请49号房屋中属于龚祖父的共同共有权由龚大儿龚二女龚三女共同继承。对此法院认为,龚祖父享有的是49号房屋的共同共有所有权而非按份共有所有权,且龚大儿龚二女龚三女均确认49号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已在1994年被龚祖父改建为三层半楼房,即存在证载房屋与房屋现状不相符的情形,在龚祖父及龚某宁未进行析产前,各自名下的所有权份额尚无法确定。因此,应由房屋所有人即龚某宁及龚祖父的合法继承人对房屋进行析产,确定龚祖父名下享有的所有权份额之后,再对龚祖父的所有权份额进行分割处理。龚大儿龚二女龚三女在房屋未析产的情况下要求继承龚祖父名下所有权份额,于法无据,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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