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了,既然已经过户到别人名下几十年了,就已经是别人的房子了,99%都不能再起诉确权到自己名下了。如下面这个案件,江二儿的家人起诉要求确认江大儿名下的某宅基地房权属归自己所有并要求江大儿腾房。法院审理后得知,案涉宅基地原建有江大儿和江二儿的祖屋,约1960年村社进行周边改造统一拆除,后将案涉土地、房屋及空地分配给江父,并于1990年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江大儿通过继承方式取得房屋,并于2016年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将房屋过户到了江大儿名下。法院最终认定,房屋已经通过继承过户到江大儿名下,程序合法,房屋产权归江大儿。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江二儿家人要求确权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7号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原则? 经查,案涉7号房屋所占土地系地号为戊852的宅基地,该宅基地使用权于1990年12月10日登记在江父名下,取得了花集建〔90〕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土地用途为住宅,使用权面积为65平方米? 江父去世后,江儿通过继承方式于2016年4月21日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X号《不动产权证书》? 上述权属登记程序清晰、连续,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甲某等四人提出《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四至范围与7号房屋实际位置不一致,但广州市花都区某村委会及某经济合作社出具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使用情况说明》及补充说明已予以明确:7号房屋建于1960年,建成初期占用土地65平方米,与权属证书登记面积相符? 上述说明系基层组织依据历史使用情况及宗地登记资料出具,与权属证书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江儿合法享有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 甲某等四人主张7号房屋由某村委于上世纪60年代“分配”给江全河一家居住,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分配”行为具有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且该主张与后续长达三十余年的合法权属登记状态明显相悖? 因此,甲某等四人要求确认7号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