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广州宅基地房专家律师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宅基地房几十年前就过户到别人名下了还能起诉确权吗?(宅基地纠纷第384讲)

2026-05-06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86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了,既然已经过户到别人名下几十年了,就已经是别人的房子了,99%都不能再起诉确权到自己名下了。如下面这个案件,江二儿的家人起诉要求确认江大儿名下的某宅基地房权属归自己所有并要求江大儿腾房。法院审理后得知,案涉宅基地原建有江大儿和江二儿的祖屋,约1960年村社进行周边改造统一拆除,后将案涉土地、房屋及空地分配给江父,并于1990年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江大儿通过继承方式取得房屋,并于2016年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将房屋过户到了江大儿名下。法院最终认定,房屋已经通过继承过户到江大儿名下,程序合法,房屋产权归江大儿。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江二儿家人要求确权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7号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原则? 经查,案涉7号房屋所占土地系地号为戊852的宅基地,该宅基地使用权于1990年12月10日登记在江父名下,取得了花集建〔90〕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土地用途为住宅,使用权面积为65平方米? 江父去世后,江儿通过继承方式于2016年4月21日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X号《不动产权证书》? 上述权属登记程序清晰、连续,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甲某等四人提出《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四至范围与7号房屋实际位置不一致,但广州市花都区某村委会及某经济合作社出具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使用情况说明》及补充说明已予以明确:7号房屋建于1960年,建成初期占用土地65平方米,与权属证书登记面积相符? 上述说明系基层组织依据历史使用情况及宗地登记资料出具,与权属证书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江儿合法享有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 甲某等四人主张7号房屋由某村委于上世纪60年代“分配”给江全河一家居住,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分配”行为具有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且该主张与后续长达三十余年的合法权属登记状态明显相悖? 因此,甲某等四人要求确认7号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258144

  • 昨日访问量

    823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