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在世的母亲明确表明自己的财产份额如何分配的话,为减少诉累,也是可以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的。但如果母亲表态不明确,则不应当在本案中处理,毕竟母亲还在世,如果现在就催着其处理财产份额,可能引发老人对赡养问题的担心。如下面这个继承纠纷案件,本来是针对父亲的遗产打的官司,但一审法院询问了母亲的意见后,母亲表示自己的房产份额也可以由三个儿子平均分割,法院便把母亲的房产份额也直接判决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母亲在庭审和书面材料中,对自己财产的处理前后不一,态度反复,模糊不清,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中不宜处理母亲的财产份额,于是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仅判决了父亲遗产分额的分割。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继承纠纷,虽然201房属邓母的1/2产权份额不属于遗产,但为减少当事人讼累,在邓母明确表示将其产权份额平均分给游大继儿、游二儿、游三儿的情况下,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结合游大继儿在庭审中主张201房属游父所有的1/2产权份额由各方平分的意见,本院确定继承后,201房产权由游大继儿、游二儿、游三儿各占1/3份额?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邓母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因邓母尚在世,继承未实际发生,邓母虽然在诉讼中有表示属于其的份额由三名子女均等享有,但同时其在诉讼中态度反复,其在二审署名的答辩状中对游二儿的上诉主张全部予以认可,又再次推翻了其一审的意思表示。故此,鉴于本案系继承纠纷,邓母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尚未发生继承,且邓母的陈述前后矛盾,游二儿也提供了邓母在2010年所立公证遗嘱,故对于邓母享有的案涉房屋产权份额本案不作调处,原审将邓母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在本案中径行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