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下面分享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件,案由是继承、赠与纠纷。祖母在世时,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给孙子。后祖母又与孙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凭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到了孙子名下。十多年后,祖母已去世,三儿子知道了房屋已经在某孙子名下,三儿子认为是孙子欺骗祖母骗得了房子。三儿子申请撤销赠与公证,因当年的被继承人子女事实认定有误,赠与公证被撤销。三儿子又起诉当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也判决当年的转让合同无效。三儿子又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规资局撤销孙子名下的房产证,法院也判决支持。到此,三儿子节节胜诉,满以为房子自己一定有份了,再起诉个继承纠纷就可以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谁知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赠与公证因调查材料有误被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因没有真实买卖合意被认定无效,孙子名下的房产证已被撤销。法院仍认为祖母当年将房屋赠与给孙子的意思是明白无误的。孙子也已接收房屋居住多年,赠与已完成。案涉房屋在祖母在世时已处理,已经不是遗产,三儿子无权继承。最终,法院判决三儿子和另一个在世的继承人大女儿配合孙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登记至孙子名下。三儿子折腾了一大圈,最终仍然没得到房子,另人感慨啊。
判决书节选:
2023年7月,张三儿作为利害关系人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公证处申请撤销(2012)粤广花都第X号公证书,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公证处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穗花证撤字【2023】X号关于撤销(2012)粤广花都第X号公证书的决定,载明:“本处认为:(2012)粤广花都第X号公证书关于被继承人的子女事实认定,存在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决定对(2012)粤广花都第X号公证书予以撤销”?
2023年8月1日,张三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大女与张二孙之间转让被继承人廖祖母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某房房屋的行为无效,法院于2024年7月3日作出(2023)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张大女与张二孙之间就广州市花都区X某房的转让行为无效?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9月12日,张三儿就遗产房屋错误登记事宜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4年2月28日作出X号两份判决书,其中X号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花都区分局于2012年5月4日向张大女核发穗花030XXXX号《不动产权证》(登记字号为花房04XX)的行为违法;X号判决书判决:撤销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花都区分局于2012年8月8日向张二孙核发的穗花030XXXX号《不动产权证》(登记字号为花房040X)? 前述两份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5月29日,位于广州市花都区X房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廖祖母名下?
本2026年6月,张三儿提起法定继承诉讼,主张案涉房屋是廖祖母的遗产,廖祖母的合法继承人只有其与张大女,故案涉房屋由其及张大女共同继承,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张二孙则主张廖祖母生前通过公证形式将案涉房屋赠与给其,其已合法享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诉请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张三儿、张大女无条件协助其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法院审理后认为,廖祖母将房屋赠与给张二孙的意思是明确的,即使办理公证和过户房产过户的程序中出了错误,也不能改变赠与的意思。张二孙已经接受房屋居住多年,赠与合同已成立并生效。最终,法院判决张三儿和张大女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屋登记到张二孙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