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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49讲:借名买房纠纷中,起诉过户需要购房资格吗?

2025-09-0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189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的借名买房纠纷中,是需要购房资格的。必须具备购房资格,才能起诉过户到自己名下。如果不具有购房资格,就只能先起诉确权,等有购房资格了再起诉过户。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下面这个案件,老两口名下本来有两套房屋,为了孙子上学,就把其中一套过户到儿子名下,约定上完学再过户回来。后面老太太去世了,剩老爷爷一人。老爷爷起诉儿子过户回来。法院就认为,虽然现在老太太去世了,只剩老爷爷一个人(广州规定广州户籍丧偶人士名下只能有一套房,夫妻都在世则可以两套)。但法院认为房子本来就是在老两口名下的,所以此种情况可不受购房资格限制。最终判决儿子配合父亲把房产过户回来。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被告对案涉房屋产权属于原告所有并无异议,且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关于为孙子女入学而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协议》,双方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陈儿名下的条件、时间以及回转登记至陈父名下的期限,陈父并无将其享有的案涉房屋无偿永久赠与陈儿的意思表示,陈儿仅是在约定期限内名义上的案涉房屋的产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的规定,本院对陈父要求确认广州市2603房属于其所有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广州市房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手续的诉请。《关于为孙子女入学而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协议》约定的被告应恢复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的期限已届满,被告有义务配合原告办理产权恢复登记至原告名下的手续。虽原告现并不具备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资格,但如前所述,原告本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案涉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原告名下并不涉及购买新增住房问题,与本市的限购政策并不冲突,故应当将产权恢复登记至原告名下。被告拒不恢复登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确认2603房属于原告陈所有;配合陈办理产权恢复登记至陈名下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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