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母亲有三个孩子,大儿子长期与母亲一起生活,二儿子早年去了香港,偶尔回广州,三女儿与父母有矛盾,长期不来往。一审判三人均分遗产,二审改判大儿子多分,二儿子和三女儿少分。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关于案涉房屋的继承份额问题?《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本案中,被继承人许母、赵父生前与赵大儿共同生活,赵大儿对被继承人许母、赵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赵二儿陈述其于1990年去香港,其虽然通过不定期探望、支付赡养费等方式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不足以认定其对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根据赵二儿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法官与赵三女方的沟通情况,可以证实赵三女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家庭矛盾,双方长期缺乏联系往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赵大儿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未尽扶养义务的赵三女可以少分遗产。赵大儿已于2023年8月27日去世,其已经生效判决离婚,且未有子女,故其去世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份额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赵二儿、赵三女共同继承?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兼顾各方对父母的扶养等案件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案涉房屋由赵二儿继承65%的产权份额,赵三女继承35%的产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