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要求赔偿。另律师提醒,合伙做生意的时候,一定要清楚约定谁负责制作财务账册,这样散伙的时候,如果账目不清才知道谁承担责任。到时如果因为账目不清导致无法清算,负责记账的一方可能就要承担败诉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高某与钢某公司合伙开钢琴培训机构,高某出资,钢某公司负责经营。后钢某公司未通知高某,就直接将培训机构转让给了他人。高某起诉赔偿投资款40万元及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钢某公司负责经营及记账,现因账目不清无法审计盈亏,责任由钢某公司承担,判决钢某公司返还高某投资款40万元。
判决书节选
关于高某是否有权请求解除涉案合作协议的问题。高某与钢某公司先后签订两份书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办保利校区,由高某分别出资作为保利校区独立运营的资本,高某作为投资人,全权委托钢某公司管理和运营该校区。虽然高某并非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但其作为合伙人之一,对合伙事务仍然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重大事务的决策权。
在合伙经营管理上,钢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曾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就保利校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每月公布财务报表,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司有向高某告知合伙经营情况。而且,钢某公司自述在2020年6月已停止经营,并且将保利校区转让给了其员工廖某经营,由廖某以善某公司的名义继续对外经营,钢某公司亦自认对于店铺关闭和转让等重大经营事项并未征询高某的意见。同时,在本案中高某为证实合伙项目的盈亏情况而申请审计,钢某公司亦无法提供进行审计所必须的财务资料,由此也可证明钢某公司根本无法保障高某对合伙财务的知情权。基于上述理由,再综合考虑从本案纠纷发生的背景及双方的现实关系看,双方的合伙关系实际也难以继续维系下去,本院认为钢某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损害了高某作为合伙人的基本权利,高某有权解除双方的合伙关系,故本院对高某请求解除涉案合作协议的诉请予以支持。由于高某并未向钢某公司送达解除合同的通知,故涉案合同自钢某公司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21年1月27日解除。
关于钢某公司应否向高某返还4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的问题。高某解除与钢某公司的合作协议,属于退伙,理应分割合伙财产。但钢某公司经营保利校区,未能建立基本的会计账册,无法查明合伙的盈亏情况,故无法根据合伙的实际盈亏分割合伙财产。高某合伙出资40万元但无实际参与合伙经营,现合伙关系解除,钢某公司不能证实合伙盈亏情况,其司虽称同意进行清算,但由于其司对保利校区的记账不规范、无法提供符合审计要求的会计账册等资料,由此导致审计及清算无法进行,钢某公司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于高某诉请钢某公司返还该投资款,本院予以支持。钢某公司返还高某投资款的义务始于合伙关系解除,即从2021年1月27日合伙关系解除之日开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