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会,一般都是由双方自己举证证明份额。但如果村里有保留相关建房材料或有人了解当年的建房出资情况,法院也是可以去村里调查的,反正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可以灵活处理嘛。如下面这个黄埔区2024年判决的继承纠纷案件:某夫妻生了3个孩子,其中二儿子一直在农村与父母同住,其他两个孩子在外读书或经商。该家庭名下有4栋宅基地房,后都遇到拆迁。由于该4栋房屋都没有宅基地证,也无报建资料,故为查明4栋房屋的份额,法官就亲自去村委调查了。而村社干部也愿意配合,详细说明了4栋房屋的建房时间、建房申请人、大概出资情况等。最终,法院认为虽然村社人员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但可以作为参考,再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酌情分别判决了4栋无证房屋的份额。
判决书节选:
为查明上述4套房屋的权属或建设、出资等情况,法院依法前往XX村进行调查,相关村社干部称:除案涉493号房可能有办证外,其他3套房产是否有办证并不清楚,村里也无案涉4套房产的报建材料,XX村只要是在2018年前建成的房屋,无论是否办证,都可以办理拆迁和获得补偿,拆迁补偿流程是由权属人申报权属并进行权属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再由公示的权属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据相关村社干部了解,除案涉493号房建设时间较早(1995年左右),不确定由谁建设外,案涉其余3套房产均是陈二儿建设的,具体是谁出资并不清楚;案涉5号房屋建设时(大概时间是两千零几年),该村社干部有去帮忙,房屋建设时陈二儿有出资,其父亲是否有出资不清楚,陈二儿直至拆迁后才还清了该房的建设款项;案涉45号房是陈二儿一几年建设的,其父亲应该没有出资,相应建设款项应该也是拆迁后才还清的;案涉1号房屋大概是在两千零几年由陈二儿建设的。关于陈二儿提交的《财产分配协议》,相关村社干部确认是在其见证下签署,当时陈大儿、陈三女对拆迁补偿协议有异议,然后各方就拆迁权益的分配达成协议,陈二儿同意将回迁安置面积中的600平方米给到陈大儿和陈三女,在协商过程中各方并未提及继承问题,协商时陈母也有在场。
法院认为,案涉四套房屋均系无证房屋,同时土地性质较为特殊,系属于集体土地,且案涉四套房屋均系农村宅基地房屋,故其权属等情况并不能直接简单按照出资数额来予以认定,应综合审查案涉四套房屋的建设时间、建设情况、出资情况、居住情况、报建情况、各方的农村户籍情况、相关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情况等来进行认定。同时基于案涉房屋建设时距今也较为久远,本案中各方也未能提供当时的相关建设协议等,且案涉房屋可能涉及大家庭出资,目前各方当事人实际出资情况的证据并不充分,故亦可以酌情结合参考相关村社干部的陈述、各方发生矛盾冲突在村社组织下第一时间签署的相关财产分配协议内容等适当予以认定考量。
同时,针对陈二儿所提出的相关村社证明和村社人员的陈述问题,相关村社并非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其出具的证明或陈述的内容亦只能结合案涉四套房屋的其他相关情况和证据予以综合考量,不能据此直接认定案涉1号房屋、5号房屋、45号房屋的权属属于陈二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