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是通过建房申请表、建房合同、查档资料等来查明宅基地房的建房时间,实践中可能存在不同材料显示的建房时间不同的问题,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离婚后丈夫起诉要求分割妻子名下的一栋宅基地房的一半,理由是该宅基地房虽然是妻子的名字,婚前1993年(1994年结婚)有过加建,但婚后2002年才重新领取了宅基地证,证上写明发证日期是2002年,并注明房屋来源是1987年新建。丈夫认为应当以房屋再次领取宅基地证的时间即2002年为准,这样就属于婚后取得的房产,自己所以有权分割。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真正的建房时间为准,而不是取得宅基地证的时间。本案丈夫主张分割妻子名下的房产,就应当证明婚后有加建行为,现丈夫无法举证证明婚后有加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丈夫要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需对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某号宅基地房屋婚后加建的房屋产权面积进行均等分割,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黄夫请求对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某号宅基地房屋婚后加建的房屋产权面积进行均等分割? 现根据黄夫的陈述,其有明确表示到结婚时该房屋就基本建好了,之后也没有加建过? 虽然黄夫现主张因为时间太长所以记不清楚,结婚期间都有加建,但庭审时法官就该加建事宜有反复明确询问,黄夫并未明确提出存在婚后加建的情形,只是主张该房屋在2002年才取得物权确认,物权应以登记为准,同时还确认该房屋就只是在1993年期间加建了2层,之后就没有加建过? 另根据查明事实显示,相关宅基地证件记载的相关2002年的时间系更改时间或者确权登记时间,并非实际加建时间,不能以此来认定实际加建系在2002年期间。此外,黄夫主张上述房屋加建申请报告显示报建时间是在婚后,但该时间与黄夫陈述明显矛盾,且申请报告上明确写明了确切到小数点后两位的总建筑面积(该面积与更改后的证件记载内容一致),不符合常理,刘妻现主张该申请报告实际上是后补,故本院结合上述情形,认定该申请报告并不足以证明加建时间系在黄夫和刘妻婚后。综上,本院认定广州市海珠区某号宅基地房屋并不存在婚后加建的情形,黄夫请求分割广州市海珠区某号宅基地房屋婚后加建面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